[转贴] 野生动物管理知识 引自会内林政工作者dtlyzx
2007-11-19 17:02
野生动物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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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野生动物的概念
野生动物的定义: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虽然已经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通俗地讲陆生野生动物是指除家禽(鸡、鸭、鹅等)、家畜(牛、马、羊等)外的一切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以及昆虫等。分为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处于天然状况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Ⅰ级、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保护的野生动物。林业部《关于制定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除有碍人类生活、人体健康和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害虫、害鼠外的所有陆生的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无脊椎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国家一级、二级。国务院1988年12月10日批准了林业部、农业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名录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共335种,其中一级97种,二级238种。
江苏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发[1997]130号文件公布,包括刺猬、黄鼠狼等44种(科)野生动物。
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1、社会意义。我国地域辽阔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繁多。计有鸟类1186种、兽类450多种、爬行类320多种、两栖类210多种,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野生动物的保护水平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也是当前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经济意义。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中,是重要的工业原料、药物原料。野生动物又是培育新品种的源泉,在科学研究上有很高的科学价值。
3、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共有的,保护管理是不分地区和国界的。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三大跨国犯罪是毒品走私、贩卖武器和野生动物的走私交易。
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依据
现行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待。
四、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全国、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各级林业部门主要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各种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昆虫类野生动物。对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经营利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五、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内容
从具体工作上划分,大体上可分为产区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产区是指野生动物的主要生存活动区。产区管理是指对野生动物本身及其栖息环境的管理,其特点是野生动物处于自然的状态。流通领域是指野生动物离开了原来的栖息环境后,所在的各种场所的管理,其特点是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处在人为控制下。
1、狩猎管理。指对狩猎人员、狩猎工具、方式、狩猎产品等几个方面进行的管理。通过管理,在猎捕量不超过资源增长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狩猎,使资源能够做到永续利用。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发[1997]26号文件规定,我省境内不设猎区。据此规定,在我省境内猎捕野生动物均为非法行为。
2、驯养繁殖管理。根据国家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针,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饲养野生动物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产品。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条件:①必须具备适宜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和设施;②必须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管理。对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对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4、野生动物及产品的运输管理。运输、携带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出县境的,必须办理运输许可证。
5、征收野生动物保护资源管理费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行为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均构成犯罪。
(二)非法狩猎行为
在我省境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构成非法狩猎罪;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列入国家三有名录的)20只以下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以下罚款。
未列入名录的,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影响野生动物正常生息繁衍的行为。对此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限期恢复原状和给予罚款。
(四)违反野生动物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野生动物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管理法规,从事商业活动,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逃避主管机关监督、检查、管理,逃避有关有关税费,破坏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携带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均构成犯罪。
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
非正常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查处过程中没收和收缴的;在查私过程中截获的;一些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收存、捡拾的;以及受伤、病残、迷路的活体等。按照林护通字[1992]118号文规定,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和私自处理,应及时送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受的非正常来源的野生动物,按具体情况,采取野处放生,调拨科研、教学单位用于教学、研究、展览。
经省政府批准,苏林业(2005)8号增补下列
鹭科所有种(Ardeidae spp.) 鸭科所有种(Anatidae spp.) 鸻科所有种(Charadriidae spp.)
鹬科所有种(Scoipacidac spp.) 雀科所有种(Fringillidae spp.) 鸥科所有种(Laridae spp.)
中华大蟾蜍(Bufo gargarizans) 黑眶蟾蜍(Bufo melanostictus)
为江苏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